国际贸易如何支持“国家自主贡献”

  “国家自主贡献”(NDCs)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包括碳减排目标以及在特定时期内实施的气候减缓和适应措施详细清单。“国家自主贡献”反映了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最高雄心,并兼顾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的能力和国情。
   根据《巴黎协定》,每个缔约方均应准备、通报和维持其承诺实现的“国家自主贡献”,且每五年进行一次全球盘点,以帮助政策制定者和利益相关者在下一轮“国家自主贡献”气候行动计划中加强政策承诺。在2023年年末于阿联酋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上,史上首次全球盘点正式发布。其指出,世界各国还没有走上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的轨道上,有意义变革的窗口期正在关闭,全球应遵循全社会和全经济方法进行系统转型,将气候适应与低温室气体排放相结合纳入政策主流。
  尽管“国家自主贡献”较少提及国际贸易,但世界各国为实现气候减缓和适应目标而采用涉及贸易措施的可再生能源和气候友好型技术行动计划已相当普遍,如欧盟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美国的州级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日本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加拿大的可再生燃料法规、巴拿马的碳市场参与等。作为总额占全球GDP 60%左右的国际贸易,贸易措施毫无疑问是实现“国家自主贡献”乃至全球气候行动目标的有效工具,并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且广泛的作用。
  总体而言,支持“国家自主贡献”的国际贸易措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即与贸易活动监管直接相关的措施以及直接影响贸易的激励或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产品标准、标签等技术法规,对碳定价、碳配额、碳信用等产生影响的市场措施,以及其他有助于实现气候目标的政府采购、关税、补贴、税收抵免等政策措施;另一类是与国际贸易间接相关,其可能并不主要关注贸易,但可能引发低碳环保商品和可持续服务贸易的增长,主要包括支持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型并提升能源效率的措施,以及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可持续性绿色价值链发展的措施。
  在支持“国家自主贡献”的国际贸易直接相关措施中,首先,就技术法规而言,主要涉及通过建立最低标准及测试和认证要求来确保进出口产品满足所要求碳排放水平,以及通过碳性能相关的强制性标签来引导消费者行为,其潜在的贸易影响主要是对非气候友好型和低能效商品进口的限制。其次,就市场措施而言,主要涉及利用市场准入、价格和其他激励或约束措施以实现气候目标的政策工具,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碳信用额、建立碳登记和交易系统、建立生态系统服务支付系统、采用碳定价工具,其潜在的贸易影响主要是提高碳商品价格并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最后,就其他措施而言,主要涉及引入与能源相关的政府采购规则、降低有助于能源转型商品的关税水平、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商品和服务的补贴和税收抵免力度,其潜在的贸易影响主要是可再生能源、节能商品进出口的增长。
  在支持“国家自主贡献”的国际贸易间接相关措施中,首先,就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而言,向更高效、更清洁的能源系统过渡对于履行“国家自主贡献”碳减排承诺至关重要,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速从化石燃料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首要任务是太阳能、风电、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建筑、交通、现有电网和基础设施能源效率,其潜在的贸易影响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设备、风车设备、节能电器、电动汽车和充电站、氢能等绿色能源进出口的增长。

  其次,就绿色价值链发展而言,重点部门是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林业,涉及粮食安全、土地管理、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以及渔业、畜牧业和可持续旅游业,其潜在的贸易影响主要包括低碳农产品、非木材类林产品、旅游业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增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估计,全球约10%的绿色价值链发展措施均与进出口活动有直接联系。
  可见,无论是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的具体贸易措施,还是与国际贸易间接相关的部门发展政策,均显示国际贸易与支持实现“国家自主贡献”之间存在密切而强大的联系,将贸易纳入“国家自主贡献”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在“国家自主贡献”气候行动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气候主管部门与贸易主管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协调,其将有助 于加速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提高碳竞争力和市场准入、提升出口部门复原力、识别全球市场机会、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型,并通过寻求国家气候战略与贸易战略的统一切入点来增进宏观政策一致性,从而向“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加速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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