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技术和现代社会都将我们推到同一方向——娱乐。那么,怎样为娱乐定义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困难之处在于对娱乐的诸多误解,主要体现在两点上。第一,娱乐被认为是媒介提供的一个商品。根据这一观点,有些媒体的内容是娱乐,有些则不是。电视剧、电影、情景喜剧、体育等等是娱乐。而新闻、纪录片和教育片则不属娱乐。这种观点源于行为科学的简单认识:娱乐节目使人娱乐,而非娱乐节目则不可能使人娱乐。现代心理学则认为,媒介受众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观众可以有目的、有计划地决定他们将会在何种节目、何种内容中得到乐趣。第二个误解是将娱乐和信息对立。这种观点认为,节目的信息量越大,娱乐性就越差,换言之,观众得到的乐趣越多,他们学到的知识就越少。很显然,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观赏奥林匹克比赛是一种娱乐。但观众也能从中学到他国的风土人情、竞赛知识和人类的生理、心理极限(Vorderer,2001)。由此看到,娱乐可被看作是一种通过表现喜怒哀乐,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与受者喜悦,并带有一定启发性的活动(Bryant & Miron,2002)。很显然,这种定义是广泛的,它包含了悲喜剧、各种比赛和游戏、音乐舞蹈表演和欣赏等等。